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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发布时间:2018-4-13 14:24:1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公司按保险金额的7%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保险金额与所险费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客户有权参与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公司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客户。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客户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抵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客户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客户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公司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客户尚未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客户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客户可向公司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而客户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公司同意,客户可凭保险单向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客户到期未能足额贷款本息,则客户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医院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01》,未涉及之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5.02版)》为准。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领取保险金额与所险费的较大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100000元,第二年身故领取130500元,第三年及以故领取195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