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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8-2 3:13: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依据有关法律,我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4-6月,该公司以“办公用品”名义多报销费用7575元;以“工作服”名义多报销费用9200元;以现金形式收取退回“车辆租赁”费用24000元。上述事项金额合计40775元,并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及附件的复印件等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你时任该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我局决定给予你,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小米的乱情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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