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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2年10月

※发布时间:2019-1-3 5:03:2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村子情事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财政部 2006 年 2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及公司的有关,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白银、铜两种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第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 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标的存货周转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安排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主管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由公司总经理、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期货投资金余额在上期存货余额30%以内的,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决定;占用期货金余额超过上期存货余额30%,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 董事会授权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代表人或经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代表人或经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参保期货的市场行情、订单、库存情况进行研究,加强日常,拟定保值方案。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决策,确定书面方案→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下单。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安排交割。

  移仓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室备案。

  交割操作流程: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发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室备案。

  第二十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应随时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3)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的错单时,由交易员及时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金,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定期向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条 财务部专人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业务结算单,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 报套期保值业务决策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三十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抵触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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