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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量化港股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发布时间:2019-5-8 16:18:4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的费用;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另有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时间发出,并且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核算,分账管理,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集人发出召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审议。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代扣代缴。

  本基金主要通过量化模型精选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债、企、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执行。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本基金主要采用三大类量化模型分别用以评估资产定价、控制风险和优化交易。基于模型结果,基金管理人结合市场和股票特性,精选个股产出投资组合,以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业绩水平。本基金的量化投资主要依据基本面投资原则构建投资组合,控制对市场的冲击,而非单一趋势易或程序化交易。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流程如下:首先,通过超额收益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收益预测;其次,通过风险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预测;再次,通过交易成本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交易成本预测;最后,进行股票投资组合优化,主要通过最大化经风险和交易成本调整后的收益,确定股票投资组合中上市公司的最优权重。

  超额收益模型通过对公开数据和信息的全方面分析,借助量化方法将各种投资逻辑抽象成因子,找出估值和成长匹配度较好,运营效率高,公司治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这类优质上市公司的股价表现长期会好于其他上市公司。模型主要包括了估值、成长、盈利、企业质量、市场表现、投资者

  情绪等多几大类因子。以自下而上为主,自上而下为辅,在各种投资维度上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和筛选,形成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测。

  估值因子主要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股息率等相关指标,从估值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盈利因子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等相关指标,从企业盈利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市场表现因子主要体现的是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交易量,主要包括中期的趋势类因子(12个月,24个月动量)和短期的反转类因子、资金流向等指标。这些技术类的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基本面指标形成互补,从市场表现维度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市场情绪因子反应了市场参与者的投资意愿及预期,主要通过数量化工具量化市场各类投资者及分析师等对上市公司的预期。通过比较预期差,从投资者情绪维度找寻定价误差,反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超额收益模型的因子将根据市场的适应性进行定期的调整。该模型不断的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股票市场表现、投资者行为、行业特性和最新学术研究等信息进行优化更新。

  风险模型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预测各类风险因子的波动率和相关性特征,包括beta、规模、资产波动率、财务杠杆、流动性、行业集中度等,形成协方差矩阵,为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供依据。风险模型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预测。

  交易成本模型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场交易活跃度、流动性、波动率等微观结构数据,结合印花税、佣金等税费数据预测本基金的交易成本,追求有效控制基金的换手率。

  量化投资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主要为定期通过对三大模型确定的股票投资组合的权重调整仓位和交易执行。与此同时,通过严谨的归因分析对股票投资组合的收益指标、风险指标及经调整的业绩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不断的改进相关模型。

  出于对流动性、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评估期货合约的流动性、交易活跃度等方面。本基金力争利用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基金资产调整的频率和交易成本。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的调研和分析。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考虑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1.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除上述第(2)(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执行。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投资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本基金财产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或其他。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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